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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3
浏览次数:13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供暖CCER方法学解读与项目适用条件研究
摘要: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重启之后,地热供暖作为北方地区重要的清洁低碳供热技术,成为建筑供热领域碳资产开发的重要载体。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分为水热型开采回灌与井下闭式换热两条主流技术路线,生态环境部同步出台两套CCER自愿减排方法学,为地热项目碳量化、碳资产开发提供统一技术依据。其中水热型地热开发直接涉及地下水资源开采,受《地下水管理条例》约束,方法学设置大量区别于井下换热项目的强制性准入条款。很多项目建设单位、碳咨询机构对方法学适用边界理解存在偏差,造成项目前期投入监测改造后,无法通过审定核查,不能获取CCER减排量。本文针对征求意见稿版本《中深层地热能水热型供暖技术应用工程》CCER方法学开展系统性解析,逐条梳理水热型项目硬性准入条件,涵盖板式换热器热能提取工艺、采灌均衡回灌指标、水资源论证批复文件、取水‑回灌在线计量设施、监测数据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联网试运行等核心约束。厘清项目物理边界、计入期设置规则、省内多个地热工程合并申请的特殊管理要求,重点剖析“供暖季回灌率不达标,则扣除该供暖季全部减排量"这一特色合规机制。同时横向对比井下换热闭式地热供暖项目方法学的适用边界差异。研究表明,水热型CCER项目的核心门槛不在于供热系统本身,而在于地下水资源开发全套合规手续与长期稳定的采灌均衡运行;回灌率考核、平台联网、第三方出具地热井成井报告是项目能否签发减排量三大关键控制点。研究成果可为水热型地热供暖项目前期筛选研判、项目设计文件编制、业主投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操参考。
关键词:CCER;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中深层水热型地热;地热供暖;适用条件;回灌率
在我国“双碳"战略推进与北方冬季清洁取暖政策双重驱动下,中深层地热能集中供暖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中深层地热资源埋藏深度处于200‑4000m区间,资源储量大、供热输出稳定,可以有效替代传统燃煤、天然气锅炉,降低建筑供暖领域化石能源消耗与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取热工艺划分,中深层地热供暖分为水热型与井下换热型两类。水热型通过开采井抽取地下热水,利用板式换热器完成热量交换,换热之后的地热尾水通过回灌井回注至同一热储层;井下换热属于闭式系统,依靠套管换热器实现地下岩土与管内介质换热,全程不抽取地下热水。
随着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重启,CCER成为清洁能源项目重要的补充收益来源。生态环境部针对两类地热供暖分别编制对应的自愿减排方法学。井下换热项目不扰动地下水,准入条件更多聚焦供热工艺与监测计量;水热型项目因为涉及地下水开采、热储层保护,方法学叠加大量资源管控类强制条件。在行业实际调研中发现,不少已经稳定运行多年的水热地热供暖项目,供热面积大、减排潜力可观,但因为缺少成井报告、回灌在线计量设施缺失、回灌率长期达不到指标,不满足CCER开发硬性条件。很多投资方在前期可研阶段没有对照方法学开展条件筛查,盲目开展MRV监测系统改造,后期审定阶段被直接否决,造成人力物力的沉没成本。
基于以上行业现实,本文围绕水热型供暖CCER方法学全文开展深度拆解,对适用条件、项目边界、计入期、合并申报规则逐条解读,并与井下换热路线开展对比,提炼项目前期自查清单,为国内中深层水热地热CCER项目规范化开发提供支撑。
本方法学属于能源产业与建筑业交叉领域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适用对象为利用水热型技术开发中深层地热能,面向民用、工业建筑开展供暖并且实施计价收费的工程项目。方法学明确排除两类场景:第一类是已经建成的地热供暖工程,仅仅新增地热井的改造项目;第二类是外部其他能源向地热井进行补热的项目,以上两类场景不可以使用本方法学开发CCER。
整套方法学一共包含八个主体章节以及附录资料,完整覆盖适用条件、项目边界、计入期、温室气体排放源识别、减排量核算、监测方案设计、数据质量管控、审定核查要点,同时附带监测联网信息表、组合式热量表、组合式燃气表计算附录。方法学既可以用于新项目项目设计文件(PDD)编制,也用于项目审定、运行期监测报告编制以及第三方核查工作。
方法学设置了豁免额外性论证的条款,符合全部适用条件的水热型地热供暖项目,不需要额外开展额外性分析,该条款降低了项目咨询工作量。但豁免额外性不等于降低项目准入门槛,项目必须全部满足a‑j共10项适用条件,任意一条不满足,项目就不能够采用该方法学。
第一,工艺与运营模式。项目利用水热型中深层地热开展供暖并且计价收费;禁止既有工程仅新增地热井、禁止外部能源向地热井补热。项目必须使用板式换热器提取地热流体热量,配套建设供热一次输配管网与二次输配管网对外供热。当项目属于“中深层地热能+"多能互补系统,地热与天然气锅炉、热泵等其他热源共用管网时,地热部分供热量必须具备独立、连续的监测和记录系统,不可以只监测热源混合之后的总供热量。
第二,项目主体与合并申请规则。项目业主必须是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产权方授权的法人主体。位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多个独立水热地热供暖工程,允许合并为同一个CCER项目进行申请;跨省份项目不允许合并申报。合并申报不是简单的资料合并,后续监测频次、计入期终止条件都存在特殊约束。
第三,水资源与取水回灌合规要件。项目需要具备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实现开采量、回灌量数据远传。地热流体回灌率必须满足《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第15部分:地热、矿泉水》(DZ/T 0462.15)的一般指标。地热井固井施工、质量评价必须符合NB/T 10706、SY/T 6592、SY/T 6641系列行业规范。全部地热井必须具备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井报告,用于证明固井质量、同层回灌的地质可行性。
第四,数据联网硬性要求。项目全部监测数据需要完成和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联网,并且完成至少1个月联网试运行。项目的减排量只能从联网试运行完成之后开始产生,试运行之前产生的供暖季减排量不予认定。 同时项目整体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项目边界物理范围包含开采井、回灌井、换热站内板式换热器、一次输配管网循环水泵、配套设施、一次网内调峰辅助热源,同时包含项目所在区域电网全部发电设施。需要注意,建筑物本体自带的热源设备不属于本项目边界。
计入期是项目可以申请减排量登记的时间周期,最长不超过10年,并且必须落在项目物理寿命期限之内。对于单个工程,计入期起始时间为完成联网试运行之后;对于省内多个工程合并申报项目,计入期起点取最早完成联网试运行的工程时间。
计入期终止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非政策性关停,合并项目内部任意一个工程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关停,则整个项目计入期直接全部结束;第二种是政策性关停,也就是行政机关依据法规强制关停个别工程,此种情况不会终止整个项目的计入期。该条款对合并申报项目风险管控提出很高要求,个别站点运营故障会造成全部项目CCER收益终止,是投资方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两套方法学核算逻辑、基准线情景基本一致,但是核心差异来源于是否开采地下热水。水热型项目整套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回灌率考核、第三方成井报告都是强制条件;井下换热闭式项目不抽取地下水,不需要回灌,无回灌率扣减减排量规则。但是井下换热系统循环泵功率更高,同等供热规模条件下项目自身耗电排放更大,净减排量会被部分抵消。
两套方法学针对多能互补场景的要求保持一致,地热供热量必须独立监测。很多工程技术人员混淆两套方法学适用边界,水热开采回灌项目误用井下换热方法学,会直接在审定阶段不予通过。
很多地热项目供热规模大,供暖运行稳定,但是忽视资源合规相关条件。实践高频问题包含:地热井缺少第三方成井报告;回灌井没有独立在线流量计量;回灌率长期达不到标准;未完成全国碳市场平台联网就希望核算前期供暖季减排量。项目在MRV系统改造投入之前,应当对照10条适用条件完成完整自查,补齐行政批复、工程报告,避免后期投资损失。
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供暖CCER项目的准入门槛,集中体现在地下水资源开发的全链条合规管理,而不仅仅是供热系统本身。回灌率考核、全国碳市场平台联网试运行、第三方地热井成井报告,是决定项目能否签发减排量三大核心控制点。省内多项目合并申报可以摊薄咨询审定的固定成本,但同时引入非政策性关停造成整体计入期提前终止的重大风险,投资测算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该风险。项目前期阶段,建设单位、咨询机构应当逐条对标方法学适用条件完成筛查,严格区分水热型与井下换热技术路线,选择匹配自身工艺的方法学,降低项目开发失败风险。
参考文献
[1]生态环境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中深层地热能水热型供暖技术应用工程(征求意见稿)[S].2025.
[2]生态环境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中深层地热能井下换热供暖技术应用工程(征求意见稿)[S].2025.
[3]DZ/T 0462.15‑2023,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第15部分:地热、矿泉水[S].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Z].2021.






